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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招生工作基本思路 ,规范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信息

学院名称为: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3450,公办院校,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88号,邮编150025,学院官网网址http://www.hljitp**n。学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等院校,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培养信息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被黑龙江省教育厅确定为黑龙江省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总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亿元;教学仪器设备价值2420万元;现有教职工217人,其中省级教学名师5人、具有正高级职称37人。学院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16项,其中,中国高教学会研究成果三等奖1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学院设有7个教学系、部, 包含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电子商务等20多个招生专业。

第四条 学院招生主要类别: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黑龙江省中职升高职对口升学考试的学生、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应试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后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院通过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官网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示录取结果等信息,并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相关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院招生章程及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院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人才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人才需求量小、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学校可适当调整其招生计划,对该专业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

第十三条 学院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计划书、 学院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予以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按教育部要求,通过对招生工作建立学院负责录取,招生考试院监督的管控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学院将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各省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录取对男、女生录取比例及外语语种无要求。

第十九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院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院以上录取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凡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发生冲突的,皆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制度的落实,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招生适用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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