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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2514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概况: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新疆首批高职院校,隶属于自治区工信厅。是国家百所骨干示范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职学校,新疆第二产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学院是国家百所骨干示范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教育部“首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实验基地”,新疆第二产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总理2010年3月来学院视察时称赞:“二产园区办得好,学校办得好,很有特色”。2019年12月,学院被列为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学院现有学生1.6万人,教职工664人,其中专任教师488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219人,副高以上职称150人;常年招生专业43个,拥有国家和自治区级实训基地4个;现有国家级教师创新团队、自治区级教学团队10个,国家及自治区教学名师10人,自治区职业技能大师及教学能手10人;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9门。近两年,学生获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17项,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奖63项。学院高度重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先后成立13个企业冠名的校企合作产业学院;牵头成立新疆化工、纺织、食品等3个职教联盟。学院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办学理念和“立足新疆,着眼南疆,面向二产,为兴疆固边服务”办学定位,形成了食品、化工、纺织、机电等专业群体系,为新疆培养了一批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高技能技术人才。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学院党委成员、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条  普通类、单列类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三校生普通类、单列类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总成绩相同考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并分配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订单式培养专业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3+2”应用型本科专业录取原则:按“分数清”原则录取,并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对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当地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参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41号令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之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授课时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考试、直升专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手续和程序以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在身心检查中如果发现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家修养。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签发就业报到证。工作落实后,凭《报到证》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可推荐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被录取后可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学业合格者可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自治区当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33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3000元/年(财经类)、2900元/年(文科类),学制3年;订单式培养各专业学费4800元/年,学制3年;3.住宿费:600元/年、800元/年、1000元/年三个标准;预交教材费:500元/年(按实际费用多退少补)。具体学费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收费明细。

第七章  奖励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6.学院奖学金: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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