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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其前身是1993年由乌鲁木齐市绿岛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的“新疆成人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第八培训部”。在初建阶段曾三次更名(1995年改建为新疆职业专修学校;1997年在完成疆内成人高等教育阶段性任务之后,更名为新疆自学考试辅导中心。1998年经自治区教育厅评估授予“先进办学单位”,确定校名为新疆天山高等教育专修学校。)。2004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正式成立“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实现了学院发展中最具历史意义的跨越。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学院已形成拥有万余学生,七百亩校园,十余万平米校舍,十三亿校产,在教学、管理、专业建设、校园建设、校园文化等办学主要方面具有鲜明特色,在自治区有着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办高职院校。
      学院始终坚持“非营利、公益性”服务于自治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办学方向;坚持以造就“政治坚定、精神高尚、品格端正、性格开朗、作风优秀、心里阳光”并掌握专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较强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的人才培养方向;坚持民办教育“三个代表(代表学生利益、代表家长利益、代表社会发展需要)”、 “三业一人(学业、毕业、就业、如何做人)”、 “三个善待(善待学生、善待先生、善待学院)”以及民办教育的“三民主义(民办精神、民办意识、民办作风)”等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坚持“读书铸魂、强体博才”的校训,以造就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民族复兴,追随时代意识的、德才兼备的、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的、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的新型、应用型、创造型人才为使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天山职院”。英文全称为: Xinjiang Tian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 TSC。
第三条 学院域名为
www.xjtsx**n
第四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1066号。
第五条 学院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非盈利、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自治区教育厅主管的综合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由董事会任命的院长或董事会成员出任本院法人代表。
第七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学院董事会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面向西部、服务地方经济,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为重、以质量为生命、以就业为责任”的办学理念和做优职教、突出特色、把学院建设成为“高、大、富、强、美”的职业院校为办学目标;创新以行业教育集团、校企双基地为主要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改革完善以理论与实践无缝对接为主要特征的大、小三段教学形式;把学院办好、办强、办大、办出特色。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办学的根本任务,致力于造就适应自治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高端技能型、创造型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以专科高职教育为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辐射中职教育,适度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学院在条件成熟时申请举办应用型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以“读书铸魂,强体博才”为校训,以“爱国、敬业、勤奋、刻苦、守纪、和谐”为校风,以“奋斗不止”为校魂。
第十三条  学院以立足新疆,服务自治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坚持教育兴边,教育强疆为办学的基本定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建立健全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实行党组织政治保障基础之上的、董事会领导下、院委会负责、工会监督的四位一体,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灵活高效的民办院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组织
第十五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院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班、年级、处室设立党小组,分院设立党支部,学院建立党委。学院党委会成员依党章规定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政治保障的职责。
(一)党政联席会:学院,各分院及部门两级,由同级主要党政负责人参加,通过党政联席会,实现党组织对办学活动的参与,实现其政治领导与政治保障;
(二)交叉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经学院董事会任命可担任同级行政领导。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经同级党员大会选举可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机构。使党政一体更加深化,政治保障融入到日常办学工作中;
(三)党员先锋队作用:分布在学院各级的党员,其先锋队作用使政治保障实现日常化,大众化;
(四)直接领导思政、社团部门机构:院党组织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深化其政治指导、政治保障的职能。
第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为实现其政治保障的职责,应以以下工作为基本工作任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建言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指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八)学院建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九)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和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学院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投资人、创办人、校长、资深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或教学经验。董事会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董事会设七到九名董事,董事实行无任期考核制与一人一票制。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因特殊情况董事长不能行使职责,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变更、增减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签字,报审批机关备案。新增的董事应为全体董事认定的、懂教育、有决策能力的,对学院建设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或在学院工作时间最长、且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董事会议制、投票表决制。董事会会议分例行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 1月和7月。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董事长提出,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董事会决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时,须经全体董事五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会议事项应有记录,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为学院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解释学院董事会章程、学院章程以及事关学院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确定学院的办学宗旨、方向;
(二)聘任与解聘院长、副院长、院委会成员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组建与调整院务委员会。举荐与更换法人代表;
(三)审核、批准学院发展规划、发展规模、建设项目、重大投资;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学院年度、学期预算、决算;审查学院财务运行、执行情况;
(五)确定学院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六)批准应聘人员录用与辞退,教职员工考核,工资的调整与奖惩;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院务委员会与院长
第二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为学院常设最高行政机构。由董事会任命的院长、副院长、院务委员七到九人组成。院委会实行无任期考核制。由董事会根据考核决定其续任、解聘、奖惩。
第二十四条 院委会实行会议集体议决制及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院委会向董事会负责,其职权如下:
(一)组织实施校董事会决议;
(二)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本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办学定位;
(三)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学期预算、决算;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报院董事会批准并组织实施;
(四)召集学年、学期教务会议,制定学年、学期教务计划,教职员工聘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学院分项具体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员工考核晋级、奖惩方法,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学年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创业;
(八)行使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为学院最高行政负责人。经董事会推举可担任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在学院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运行、发展、思政、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院长可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提请学院董事会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经董事会授权的各类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四)拟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向董事会推荐副院长人选,经董事会批准,代表学院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七)拟订和执行经董事会核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八)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院长依分工具体负责分工部门及工作项目。

第四节 学院工会与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其领导机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与任务是教育、团结全院职工,维护教职工权益。学院工会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院工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人。监事由出资人、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由院工会委员会推举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为学院民主监察机构,对董事会、院委会负责,维护学院教职工合法权益;监事会设常务监事1人,主持监事工作。
董事会、院委会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学院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董事会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发现董事会管理人员、院委会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检、审学院预、决算及财务监督;
(二)列席董事会、院委会重大会议;
(三)对董事会、院委会决定提出异议、复议;
(四)建立健全各类检查、监督和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
(五)组织监督、检查院委会及其成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学院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
(六)监事会根本职责为监督。无表决权、否决权;不得越权,不得干预董事会、院委会正常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置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依据学院特点、发展阶段、实际需要, 遵循既能满足管理运行需要,又精干高效的内部组织机构原则设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部门、直属部门、附属部门四类组成。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由院委会提出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院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分类承担学院运行、发展、管理、服务等具体行政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基本职能部门设置为:院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学籍管理处、学生处、辅导员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后勤保卫处等“一室九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行政工作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分类行政工作任务。各部门执行院委会决议,向院委会负责。
(一)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二)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由学院提出任期工作目标,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对没完成任期目标的,院长有权解聘。

第三节 教学科研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分院、中心等,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九条  学院基础教学部门设置为:信息技术学院、人文艺术学院、民航管理学院、商务学院、财经学院、语言学院、工程汽车学院、电子通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留学生教学部、自考辅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九院一部两中心”。
第四十条  教学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撤销,适应实际教学需要。

第四节 直属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有关审议教学和科研重要方案、审定科研项目和成果、指导和评估教学活动、推荐优秀专家,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院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组成,决定有关重大事宜。各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学院学术咨询、审议和评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和评议。
学术委员会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分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八)讨论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九)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十)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中的有关教学工作规定的事项,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评审、验收、认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改造和新专业申报、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精品课程、优秀教材、教学研究项目、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学团队、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新秀、教学竞赛、校外实习基地,并负责向上级单位推荐。
第四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专业建设工作进行综合研究与指导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人员调整、信息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听取、审议专业建设工作规划、专业培养目标,并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规格等提供决策咨询;
(三)负责协调、指导学院新增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申报工作;
(四)参与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
(五)参与学院示范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六)审核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资料;
(七)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等方面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依据;
(八)按照产学研结合的要求,围绕如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办学、与用人单位联合办学、以企业化理念办学等建立工作规范,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九)拟定专业实践教学资源配置方案。

第五节 附属部门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附属部门,由学院直接管理。附属部门主要指校办勤工俭学类、创业类、研发类、服务类校办企业、机构。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校友会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联络感情、沟通信息,网罗人才、筹集资金,服务校友、密切协作,服务社会、共同发展”。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学生团体、开展各类文娱体育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的评价,在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突出政治、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自觉接受学员政治思想教育、育人教育;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民族团结以及不信仰宗教、不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等;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五)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基础上的聘任制、聘用合同制。教师依教师法在资格认证的前提下实行职务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管理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院福利待遇;
(三)获得进修、培训的机会与条件;享有晋级、晋职、调薪的公正机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民族团结以及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和组织、引诱、强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工作安排与要求,接受学院的考核与奖惩;
(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八)学院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作为教职工权利保护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按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和行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六十四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五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单位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十七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办学活动的根本任务。是学院一切工作的中心。学院人才培养工作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育人育才相结合,育人为先为方向;以“人人是政委,处处是课堂”、“不留时间空间空白”、“三业一人”等理念构造“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程育人”的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以造就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新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为目标。
第六十八 学院以“二十四字” 育人方针、“两基两能”育才方针作为学院人才培养的根本指针与目标。既通过以学院具有自己特色的教育、教学活动。造就政治坚定、精神高尚、品格端正、性格开朗、作风优秀、心里阳光、并掌握专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较强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六十九条  建立并实施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七十条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七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是人才培养的质量保证。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设备由院、系两级统筹管理。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调研、论证与效绩考评制度,确保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先进、有效和实用;鼓励各系、各分院与企业共建 “双基地”、“专业化教育集团”,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实践教学条件与形式。
第七十三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七十五条 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量力而行、稳步发展”原则,在巩固、发展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七十八条 学院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型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逐步形成以通信、电子、汽车、建筑、航空类专业为重点,管理、现代服务、人文艺术等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级特色专业、自治区级品牌特色专业、院级重点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专业建设信息化平台,形成专业调研、岗位分析、专业动态调整、优化及评估机制,实现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实施项目化管理,强化系(部)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质性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寻求与大企业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八十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项目创新研发为导向,以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创新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对接新疆产业发展,面向西部地区”的服务面向定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五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施“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的,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的,体现了学校历史、特色、并与校园环境和谐统一的,育人功能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八十五条 学院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八十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六节 校企合作
 
第八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创新、发展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多形式、多途径、多层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十八条 学院发展校企合作的各种具体形式。建立起“行业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双基地”、 “校企合作专业委员会”、“校企合作实训基地”、“校企合作研发中心”等全方位的校企合作体系。形成政府与学校、行业与学校、企业与学校、学校与学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的。

第七章  资产 、财务与后勤
第八十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使用学院资产,维护学院资产,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占。
第九十条  学院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分类管理制度、账册、确保办学投入,办学积累的学校资产增值;国家投入资产保值;社会捐赠资产用于学校办学。
第九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建立本院的财务机构,健全本院财务会计制度,依据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
第九十二条  学院以严格的财务制度,非盈利公益性性质,自力更生,以收定支,勤俭办学作为办学院基本财务原则与财务方针。
第九十三条   学院财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学院财务分内审和社会审计两类。内审工作由学院分管院长(财务总监)按学期、学年实施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会计事务所按财务年度审计。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九十四条  学院为奖励、惩戒教职员工、学生,依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范围内指定本院的奖惩制度。
第九十五条  奖惩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激励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惩模式。
第九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
第九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教育集体等综合荣誉称号和其他的单项奖,并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十八条  学院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奖,并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十九条 其它由院委会提出动议,经董事会核准的奖项予以奖励。
第一百条  学院设立学生先进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综合荣誉称号和其他单项奖,并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学院规章制度,学院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进行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
第一百零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籍的相关规定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学院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实行申诉制度。教职工和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者,可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学院接到申诉后,应当予以核实,公正裁决。

第九章 校徽、校魂、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四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图案由内外两部分结合构成,外环内为学院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内核为校徽基本图形。     颜色:以绿色为主,象征着生命、生机和对青年学生的希望。     形状:为双环,外环象征国家的统一;内环象征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各民族大团结。     山形:代表天山,寓意为:新疆地域特色;校名精神化;天山师生具有天山雄伟、峻拔、顽强、执著、博大、包容的精神与特性。     花形:象征着学生要做到“五爱”:即爱党、爱国家、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学院。     TS:天山二字汉语拼音首字母,是校名的缩写。。
第一百零五条   校魂
   一所优秀的高校最根本、最本质的是什么?不是财力资金,不是高楼大厦,也不是设施与装备,最根本、最本质、最有决定意义的是一所高校所特有的精神、文化、作风、学风、校风综合起来的非物质因素,我们把她称之为“校魂”,正如黄埔、抗大、西南联大所证实的那样。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就是这样一所学院。我院校魂本质归纳为四个字,既“奋斗不止”,其核心为“奋斗”。
第一百零六条  校歌为郎涛作词、沈佳丽作曲满江红《巍巍天山》。
 
第一百零七条  我院2004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4月国家教育部备案。同年5月12日召开成立大会宣告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成立。9月首届普通高考学生入学,故我院以每年教师节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违反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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